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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拖拉机 收割机和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

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6号
2010-10-19

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拖拉机 收割机和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

【发文字号】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6号

【是否有效】

【发文日期】2010-10-19

现将“汽车轮胎”税目消费税征税范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:
农用拖拉机、收割机和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不属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)规定的应征消费税的“汽车轮胎”范围,不征收消费税。
本公告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。
特此公告。

国家税务总局
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九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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